公司欠钱不还,能否连带起诉股东?
一般而言,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,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。
当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,且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等状况时,不能径直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起诉。
不过,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,在某些特定情形下,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此外,若察觉公司与股东财产出现混同,致使公司无法独立承担债务,那么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,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总之,对于能否连带起诉股东,不可一概而论,必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判断与深入剖析。例如要考量股东的出资状况、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区分程度等诸多因素,如此方能准确判定是否可连带起诉股东。
案情回顾:
小谭所在公司拖欠小伍债务,小伍打算起诉。小谭作为公司股东,声称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,不应被起诉。但小伍发现小谭疑似抽逃出资,还察觉到公司与小谭财产存在混同迹象,双方就小谭是否应被连带起诉产生分歧。
案情分析:
若小谭的确已履行出资义务,且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问题,依照规定,不能直接连带起诉小谭。
若小谭存在未足额出资、抽逃出资,或者公司与小谭财产混同致使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债务的情况,小伍就有权利要求小谭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